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12366问答】2月热点税费政策可视答疑精选(应税交易、简易计税、进项抵扣)

来源:火狐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2-15 01:45:27

  2月10日,上海税务可视答疑平台推出了一场关于热点税费政策的可视答疑。该场答疑聚焦增值税最新政策内容与实操要点,深入解读近期增值税法的内容变化,梳理常见涉税业务规范,并对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下面跟着申税小微一块儿来看看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第四项所称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重点变化在于:按照目的地原则完善服务及非货币性资产征税规则,将其优化为两个标准:一是销售方是境内纳税人,二是在境内消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纳税人在公司任职,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还有银行存款并定期取得利息,这两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服务取得工资薪金,以及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均不属于应税交易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中,有部分业务是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哪些跨境服务可以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非货币性资产,税率为零:(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若公司业务在上述范围内,则可以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既在境内销售商品,又为境内客户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当按照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甲公司在境内销售商品,适用13%的税率,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是适用9%的税率,因此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但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需要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发生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和服务,且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具体应如何适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体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业务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主附关系。主体业务是指上述应税交易中居于主体地位的业务,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体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体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