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税务近期12366热点问题解答(260310)
来源:火狐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3-13 13:01:2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02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一)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03 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03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名做以下变动:
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
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
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1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互助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资本预算、股权资本预算、股债结合型资本预算、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获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